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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報年齡騙取移民福利,上訴AAO以“極大困境”獲得重訴
流覽次數:4655    添加時間:2013/8/29    來源:美國法律聯營網

移民局行政辦事上訴處(Administrative Appeals Office, AAO)在2013年8月6日撤銷了之前該局的一則駁回決定,認定一名因使用假的出生文件(虛報年齡以符合移民申請資格)而被認為“不得入境”的孟加拉男子有權重新上訴,以“極大困境”(Extreme Hardship)申請豁免。賀秀娟律師事務所現將上訴辦公室的裁決予以歸納如下,供大家參考。

本案申請人是一名孟加拉男子,在數年前因虛報年齡獲得移民資格,後被查出,依照移民法律被認定為“不得入境”(Inadmissible)人員。其後該名男子申請豁免(Waiver of Inadmissibility),理由是一旦申請人被遣返,則其在美國的母親無論去留,均將面臨“極大困境的境地”。AAO以申請人理由不足,未能證明其遭遣返將導致家人的“極大困境”為由,駁回了這則申請;2013年5月,申請人提出重新審理(Reopen)該案的動議。通過提供新的充足的材料,在律師的幫助和充分解釋下,2013年8月AAO終於批准該申請,由此申請人獲得了重新上訴的機會。

賀秀娟律師事務所指出:“極大困境”沒有法定標準,但移民上訴委員會(Board of Immigration Appeals, BIA)衡量是否符合“極大困境”時通常有一系列標準,如是否有合法的永久居民或美國公民配偶或父母居住在美國、家人在美國境外的家庭關係、家人所原居住國的環境狀況及其與家人的緊密程度、離美後的經濟影響、健康狀況(特別是能否在居住國仍有適當的醫療照護)等等。同時上訴委員會認為,家庭分離、經濟損失、文化調整等等都包含有“困苦”的因素,而判斷當事人是否會遭受“極大困境”,需從總體上進行衡量。另外,賀秀娟律師事務所提醒:不被考慮到“極大困境”的情況通常包括:將會失去現在的工作、不能維持現在的生活品質、不能繼續從事目前的專業領域、和家人分開、及在美國居住幾年後回到原居住國的文化調節問題等等,這些屬於移居回國後較一般且通常會發生的問題,並不構成“極大困境”的標準。

我們看申請人的律師是如何提出幾項證明,論證申請人及其母親、其他親人存在“極大困境”:
1. 申請人的母親在申請人回國後將有可能遭受情感或精神上、健康上的極大困境
申請人律師提供了其母親的兩位醫生證明信、精神評估、患有嚴重抑鬱症,需要人時時刻刻看護。如果申請人離開美國,那麼看護的責任只能落到其兄長身上,而他的哥哥是一個擺地攤的,家中唯一的經濟來源,他有自己的配偶 、孩子需要撫養,為了生計需要長期在外面工作,因此無法兼顧到照看母親。同時申請人的離開,其母親會因思念傷心至極導致本已惡化的健康狀況更加惡化。

2. 申請人的母親和家人在申請人回國後有經濟上的問題
律師提供文件證明,包括其哥哥的報稅單、匯款單記錄、申請人和其哥哥的工資收入證明、醫療補助文件等。自從09年,他的哥哥,作為家中唯一賺錢的人,受金融危機影響,經濟狀況日益越下。律師強調如果申請人可以留在美國,他可以通過工作增加家庭經濟來源,以此減輕家庭的負擔。

3. 申請人的母親若是隨申請人移居孟加拉,也會面臨生活上困境
申請人的母親移居美國居住了多年,在美國有很強的經濟聯繫,有離不開的親人,其另一個兒子、兒媳、孫子都是美國永久居民或公民。同時其母親的身體健康狀況根本無法移居別國,而孟加拉當地的生活條件醫療水準等也得不到保障。

AAO認為本案既包含對申請人有利的因素、也有不利因素;不利因素在於他使用了虛假的出生證明文件試圖進入美國,以欺騙或陳述虛偽事實的方法獲取簽證利益;有利因素在於申請人能夠證明,一旦被遣返,則其母親,以及其他親人們將陷入極大困境的境地,同時申請人無犯罪記錄。雖然申請人違反移民法的情節十分嚴重,所幸的是在本案中,有利因素的分量超過了不利因素;因此上訴委員會支持了申請人的請求,獲得重新上訴的機會。

賀秀娟律師事務所忠告讀者

以欺騙、陳述虛偽事實的方式企圖取得簽證,是嚴重觸犯美國移民法之行為,若有此類情形發生,取得豁免是一種解決方案,但能否成功豁免,則取決於對規定的瞭解、相關證據是否充分且有力。移民法中的“極端困境”有嚴格的適用條件,並無統一標準。申請人家庭的具體情況 、律師的經驗、移民局官員和法官的態度都會影響到案子的最終結果。如欲瞭解您的案件是否符合此類情形,請及早諮詢經驗豐富的移民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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賀律師簡介
賀秀娟律師,自1990年起在美國執業,專精移民法和家事法案件。
在移民法方面,為求達到最迅速及最有效率的目的,賀律師必和客戶直接溝通,作深入瞭解,以在法律範圍內,凸顯出客戶的特色,並主動向移民局及有關部門追蹤案件之進展,在有關高科技人才、傑出人士、特殊人才、國家利益豁免方面,尤有獨到之經驗,成功率非常高,其中包括不少困難度較高的案件,如畫家、氣功師等。
在家事法方面,賀律師尤擅家庭暴力援助、離婚調解、協議離婚、婚前、婚後協議等。雖然賀律師對離婚訴訟有豐富的經驗及嫺熟的法律知識,鑒於法院不斷宣導當事人應努力嘗試用協議、仲裁或是其他庭外和解的方式來解決雙方的爭議,賀律師目前不再接辦離婚訴訟案件,而將更多的時間和精力投注在說明客戶和對方達成 協議,並儘量減低離婚對小孩的傷害。
賀秀娟律師對客戶委託之案件,無論是何種類別,都是發自內心的關心,能設身處地的站在客戶立場著想,以服務大眾的心態,專業地為客戶處理各種法律問題。許多客戶都能感受到這種心意,而變成賀律師的好朋友。
賀秀娟律師事務所網站:www.jessieholawfirm.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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