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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國,夫妻共有產權有哪幾種方式
流覽次數:5267    添加時間:2014/5/9    來源:Frank Tsang臧煜卓

最近有王姓讀者問:我和先生最近在加州買房,房產經紀問我們希望以何種方式擁有房子的產權:聯合共有或是按份共有?我們很迷惑,並且她解釋不出兩者的區別,因為我們以前聽過聯合共有的這種說法,所以我們選擇了聯合共有的方式,這兩者有什麼區別呢?什麼是夫妻擁有產權的最佳方式呢?

這個問題經常有人問到,是個很好的問題。有不少夫妻對於夫妻擁有產權的方式不甚理解,會問到:夫妻擁有產權的方式有哪幾種呢?這些方式的區別是什麼呢?哪一種方式比較好呢?USLawChina特在此為您整理分析關於夫妻擁有產權的方式、區別及各自的優勢。

一、聯合共有(Joint Tenancy)
首先,聯合共有,全稱留存者取得權的聯合共有財產。只要財產有一個以上所有者即可採用這種產權方式,它意味著聯合共有人共同擁有這份完整財產的不可分割權益。當聯合共有人一方死亡, 健在的另一方會自動繼承已故配偶的財產份額-健在者取得權的份額,從而避免遺產認證(至少在最後一個聯合共有人死亡前)。 遺囑和信託不能控制聯合共有人死亡時財產的去向,所以聯合共有有時就被認為是一種便捷的遺產規劃方案。因為我們僅討論的是夫妻,所以當夫妻的一方死亡時不會徵收財產稅。這種財產基本原則會按公平市價原則適用于已故配偶所有的一半財產,並且會減少 健在配偶出售財產的資本利得稅。這是我們所見到的夫妻擁有產權的最常見的方式,但可能並非最好的方式。

二、按份共有(Community Property)
按份共有產權只允許夫妻在實施共同財產原則的州適用,如加州。與聯合共有相似,按份共有人共同擁有一份完整財產的不可分割權益,並且當一方配偶死亡,健在的另一方會自動繼承該完整財產,從而免於遺產認證。和聯合共有產權一樣,按份共有產權的財產不受遺囑 或信託影響。按份共有有利於減少資本利得稅,就是整份財產(並不僅是已故配偶所有的一半財產)在配偶死亡時的資本利得稅的受益會上升一個等級。並且當健在配偶繼續擁有這份財產直到 其死亡,資本利得稅受益會上升兩個等級。並且不會在第一方配偶死亡時徵收財產稅。

三、分權共有(Tenants in Common)
分權共有是夫妻擁有產權的另一種方式,並且如無特殊規定,該方式默認為夫妻共同擁有產權的方式。分權共有財產的情況下,每一個分權共有人擁有這份財產的特定份額,不需要是平等份額。分權共有人一方死亡,財產去向由遺囑決定,若無遺囑,則按無遺囑繼承(無遺囑繼承的情況, 可在加州遺產認證法規上查看財產的去向)。

四、可撤銷的生存信託(Revocable Living Trust)
最後一種擁有產權的方式是以您名義設立的可撤銷生存信託。如果您已簽訂一份以規劃遺產為目的的信託,您需要確定所有的財產都存放在信託中,以此來獲得最大的利潤。這個是夫妻擁有產權的最佳方式。信託中的財產 可避免夫妻雙方先後去世的遺產認證,以保護配偶一方先死亡時整份財產的資本收益升級,和避免財產稅的徵收。作為一項額外收益,在一方配偶喪失能力的情況下,另一方配偶作為 健在受託人,可直接出售或管理這份財產,而不需擔心要獲得託管權利或需要利用律師的力量。

對於夫妻擁有產權的最佳方式,推薦順序如下:
1、 以您名義設立的可撤銷生存信託
2、 留存者取得權的按份共有
3、 聯合共有

您可發現最終的答案並非如一開始的那般簡單,如果您希望充分瞭解並且有適用於您特殊情況的規劃,例如財產稅的徵收、遺產認證和遺產稅等,USLawChina建議您諮詢專業的加州遺產規劃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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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Frank Tsang臧煜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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