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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克薩斯州離婚訴訟的相關程序
流覽次數:6729    添加時間:2005/9/23    來源:Angela Chen

德克薩斯州的離婚案件程序主要分為以下幾個環節:
 
· 初始申請
 
· 臨時性指令
 
· 文件披露
 
· 協議或者庭審
 
· 收入所得稅
 
· 訴訟費
 
· 配偶贍養費
 
· 更改姓名
 
初始申請(Original Petition)
 
首先要指出的是,在德克薩斯州,法院只有在解決好財產的問題後才會下達離婚判決。另外,如果結婚期間有生育或領養子女,關於監護和養育等相關問題也要在下達離婚判決之前解決;換句話說,所有問題都要在這一離婚程序中一併被解決。
 
離婚程序從遞交“離婚申請書”開始。根據離婚雙方自身的情況和向法院提出的要求,該申請書可能只有短短的兩頁,也可能非常複雜達到四十頁之長。一般來說,如果你不是代表自己來辦理離婚,你是不能直接在申請上簽字的。因此,如果你想在向法院提交申請書並將其傳達給對方配偶之前查閱申請書的話,你需要通知你的律師,告訴他你的想法。法令規定申請書中必須包含特定必要的資訊,以及當事人的特定請求。
 
申請書是向聯邦地方法院的書記員提交的,並且當事人的案件是隨機被分配到某個法院的。每個縣都會有一個或多個審理家事案件的法院。在Dallas縣,就有七個這樣的法院,在Ft.Worth縣有五個。案件的分配是隨機的,因此當事人的律師無權選擇法院或法官。在其他一些縣,辦理離婚案件的法院也辦理一般的民事訴訟和刑事案件;例如,Collin縣就有八個共同辦理家事案件和其他案件的聯邦地方法院。在一些較小的縣,縣級地方法院也可能會辦理離婚和其他家事案件。
 
向法院提交了離婚申請後,必須把該離婚申請書送達給對方配偶,通常的送達方法都是由縣治安官、巡官或私人傳票送達員將申請書和傳票親自送達給對方配偶。傳票是一份非常重要的通知單,告知對方配偶你已經向法院提起了離婚訴訟以及對方配偶在一個特定的時間期限內必須對申請書答復。有些情況中,你可能希望把文件由專人送達給對方配偶或自己郵寄給他/她,但是如果你已經申請了臨時性禁止令,或者要求庭審,你就不能這麼做了。另外,如果你的配偶對文件送達沒有棄權,或者向法院提交了答辯書,那麼你送達文件的程序可能就無效,並且文件的送達必須在案件能夠繼續被審理之前完成。
 
臨時性指令(Temporary orders)
 
在遞交了離婚申請到下達最終離婚判決之間的時間內,你可能需要一些法庭指令,這就是法院下達的臨時性指令。你也許需要法院下達一個臨時禁令(temporary restraining order (TRO))和臨時禁止令(temporary injunction)來防止對方轉移或重新部署財產以及/或限制一些暴力或者傷害性行為。臨時禁令(TRO)和臨時禁止令(temporary injunction)的作用都是為了維持現狀和保護財產。臨時禁止令(TRO)的有效期只有14天,不過這個禁令可以在未通知對方配偶或者在庭審之前就開始生效。但是臨時禁止令(temporary injunction)只有在通知對方配偶並經過庭審(或者雙方配偶達成協議)之後才能開始生效,而且會一直保持有效直到離婚判決的下達。事實上,只要當事人提出臨時命令(temporary injunction)的請求,法院自然就會准許,因為命令是用來限制雙方的某些權利,而不是只對一方有限制作用。
 
臨時命令(Temporary Orders)也可能用於決定哪方配偶繼續留住在現在的住址、哪方支付帳單、誰監護和撫養孩子、誰支付律師費以及誰遞交財產的詳細目錄和制定相關的文件,還有其他的相關事件,諸如孩子的生活安排,與父母接觸的時間、贍養費、財產和資產的使用權和擁有權;可能還規定了一些與對方配偶接觸的限制。
 
如果你已經申請到了臨時禁止令(TRO)或已經要求聽證以獲得臨時命令,那麼法庭就會在提交文件期間安排一個聽證會。如果在規定的聽證會之前你和對方配偶沒有對關於臨時禁令的事件達成協議,那麼你就必須出庭法院,並陳述你的陳詞。你的律師會給你一個財務報表,以便你在聽證會上使用,而且還會對你在法庭上應該要如何表現加以指導。在Dallas縣和Ft.Worth縣,陪審法官(Associate judge)會在臨時聽證會上聽取相關證據從而下達適當的指令。
 
文件披露(Discovery)
 
文件披露是當事人瞭解關於訴訟中相關事項的一個過程。常用的正式披露文件的方法包括:文件公開請求(關於所提要求的總體概括資訊);宣誓證詞(在法庭通訊員面前的口頭陳詞);質詢書(對書面問題的正式回答);制定文件的請求(如納稅申報單、銀行帳戶記錄、契約等);或者供認請求。你的律師使用哪種方法,取決於很多因素,他/她會與你共同討論這些因素。如果你收到了關於披露文件要求或要求你宣誓作證的通知,你的律師就會相應地給你做一些指導。你的律師通過對你這一方的瞭解獲取相關資訊,也可以要求對方透露他們所瞭解的資訊。如果不瞭解案件的必要資訊,律師無法順利辦理案件。財產估價和分割是許多案件中急需解決的主要問題。公開信息可以幫助你瞭解財產的目前價值(也可能是過去的價值或者原本應有的價值)。你們必須在決定怎樣分割財產之前瞭解要分割的財產都有哪些。通常要求雙方各自準備一份財產清單和評估宣誓書(Sworn Inventory and Appraisement),列明各自的財產和債務以及對各自其價值和所有權的建議,包括對所有個人財產所有權的認領。文件披露或者資訊公開是在自願自由的基礎上完成的,通常花費的費用也比較低,但是其中也有一些需要注意的地方,這些你的律師都會對你提出忠告。
 
協議或者庭審(Settlement or Trial)
 
如果雙方當事人都從文件披露過程中獲得了足夠的資訊,並且資訊中還包括了財產清單和評估宣誓書(Sworn Inventory and Appraisement),雙方就應該決定以何種方式來解決他們的案件,這種情況下,最適宜用協議解決。調解是一個有效的方法,能幫助當事人就所需解決的問題達成一致協議。
 
離婚案件中的另一種解決方法是協作原則(collaborative law),也就是雙方和律師決定在自願的基礎上庭外自行解決自己的離婚案件。這種方法已經被用於很多案件中,而且用過的人都對結果感到很滿意。
 
如果還存在雙方經過協商仍無法解決的問題,不管哪一方都可以向法庭提出要求庭審的要求。審判時,法庭會聽取雙方合理的證詞然後做出判決,有時當場就可以做出判決,有時還需要一段時間對這些問題進行考慮再做出裁決。但是一開始就由法官宣佈的裁決事項最終會記錄在“離婚判決”的書面指令中。制定出書面判決的提案是雙方當事人的責任,在辦理了各項手續後,把提案交由法官簽字。多數情況下,這是離婚案件的最後一道工序。
 
即使在一項離婚案件中,當事人對所有的問題都達成了協議,並把協議寫在一份完整的離婚判決提案中,至少有一方當事人仍然要出庭向法官提供宣誓證詞。如果法官認為所有的證詞都與離婚的法律要求相符,就會宣佈雙方當事人期待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同意離婚並批准所有的協議”一句話,並在最終離婚判決書上簽字。
 
夫妻共同債務(Marital Liabilities)
 
雙方所有的債務都要在離婚判決書中做好安排。但是將債務責任分配給一方,並不表明另一方對其就沒有任何責任了,記住,這是雙方共同欠下的債務,所以任何一方都難逃其責。
 
所得稅(Income Taxes)
 
夫妻共同債務的一些條款同樣適用於所得稅,只是美國國稅局是一個過於強大的債權人這一點有所不同。在申請夫妻共同所得稅申報表的任何一年裏,你和你配偶對所有稅務不是共同負責,而是某一方負責,這種情況是極少見的。這就是說,美國國稅局可以向你和配偶任何一方或雙方徵收稅務。還有,儘管判決書中的條款規定由你的配偶繳納所有所得稅,但是該判決書對美國國稅局沒有任何約束力,而且也無權阻止國稅局為徵稅對財產進行估價後的罰款及收取利息。甚至,美國國稅局就被免除財產稅這一條不受某一州的法律的限制。有些情況下,它有權拍賣你的房子來償還未付的所得稅。另外,即使法庭宣告解除破產人未償還的債務的命令,對國稅局的債務也不能被免除。
 

律師費(Attorney’s Fees)

 
雙方各自承擔自己的律師費和訴訟費。也可以記入夫妻共同債務,像其他財產一樣被分割。法庭也有權根據雙方的經濟實力和案件的實際情況,要求一方為另一方支付所有的或任何一部分律師費用和訴訟費用。任何一方都可以申請臨時的律師費。
 
配偶贍養費(Spousal Support)
 
德克薩斯州法院在宣告離婚最終判決書之後對下達關於配偶贍養費的指令只有有限的許可權。但是,只要你們的案件未決,法院就有無限的權利判給臨時贍養費。不過法庭會考慮申請一方的需求和另一方的支付能力。法庭另外還要考慮雙方配偶的健康狀況和年齡、工作能力、對子女的責任、是否有積蓄以及婚姻持續的時間等因素。一般來講,臨時贍養費只需在一定的時期支付,金額也限定在能夠保障對方最基本生活需要的範圍內。在離婚後繼續接受贍養費,一般要求你們的婚姻持續時間要超過十年,在特定的情況下,領取三年的贍養費的最高限制為每月2,500美元。
 
姓名更改(Name Change)
 
你可能在離婚事項中要求更改姓名,即使你們有未成年子女,一般情況下這個請求也會被准予的。如果你想要更改你的姓名,最好將這個作為你離婚訴訟的一部分來處理,因為將其作為一個單獨的訴訟的話,要求會很嚴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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