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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州離婚與稅務
流覽次數:6127    添加時間:2005/10/10    來源:Helen Xu

財務問題也許是人們在離婚過程中最為關心的一個問題了,而與財務相關的稅務問題則一直以來都是人們迫切想要瞭解的事情,下面我們就簡單介紹一些離婚與稅務方面的聯繫。
 
● 子女撫養費
 
支付子女撫養費一方不得將所支付的子女撫養費數額從其收入中扣除後再進行納稅申報,而接收子女撫養費一方也不得將所得撫養費數額作為其收入的一部分進行納稅。但當支付子女撫養費一方支付超過50%的撫養費時,便有權申請免稅優惠,那麼,如果父母雙方分別提供50%的撫養費,便可考慮輪流申請該免稅優惠。作大多數情況下,如果父母雙方之間沒有制定這類協議,那麼申請免稅的權利通常就自動由監護一方父母享有。
 
● 配偶贍養費
 
配偶贍養費通常可以從支付一方的收入中扣除,同時作為接收方的收入進行所得稅納稅申報,但要享受這種優惠,必須首先滿足下列條件:
 
(1)必須以現金形式付款,其中包括支票(Checks)和匯票(Money Orders);
 
(2)根據法庭判決或命令、或當事人雙方所簽訂的書面協議而支付贍養費;
 
(3)該贍養義務必須于接收贍養費一方死亡時終止;
 
(4)該贍養費不得用於充當子女撫養費;
 
(5)當事人雙方沒有採取所得稅聯合申報的方式進行納稅申報。
 
● 夫妻共有財產的分割
 

一般來說,因離婚而產生的夫妻間的財產債務的分割並非應稅事件,其產生的損益也無需進行納稅申報,因此,當事人雙方對此可完全放心。同樣地,根據加州相關法律的規定,夫妻雙方當事人之間所進行的共有財產轉讓,也並非應稅事件,因此雙方也無需因此而擔心稅務問題,但如果雙方當事人將其財產轉讓給婚外第三人,那就是另外一回事了。
 
但是,在離婚過程中,有的當事人最終可能會達成離婚協議,從而對財產債務分割等問題進行協議解決,而在此過程中,雙方也必然會將稅務問題一起予以考慮。但如果雙方當事人無法達成協定,最後需要由法庭作出裁決時,也就意味著要由法庭來為他們考慮財產債務分割過程中的稅務問題了。那麼,法庭在此過程中一般會考慮那些問題呢,是否會站在當事人的立場,為其選擇最為優惠的稅務結果呢;
 
依據法律規定,法庭並無義務為當事人考慮財產分割所牽涉到的稅務問題,但一般情況下,法官都會予以考慮這個問題,但充其量,法官也只會考慮一些即將發生或非常明顯的稅務問題,也就說法官通常只會考慮財產分割已經引起的或即將引起的稅務問題,而通常會忽略一些潛在的問題。
 

● 家庭住宅的出售

 
1997年5月6日實施的稅法規定,任何人均可享受出售主要自住宅所得收益的增值免稅優惠,該增值免稅額為每人$250,000。因此,如果雙方當事人實行聯合納稅申報,那麼其出售自住宅可享受的免稅額便為$500,000。但一般情況下,在出售該住宅前的5年內,當事人必須在其中居住至少2年,且每人每2年才可享受一次該免稅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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