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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協議之配偶贍養費
流覽次數:6953    添加時間:2005/11/20    來源:Henlen Xu

關於婚前協議中的配偶贍養費問題,聯邦法律並沒有預先設定一個具體的數額。
 
如果離婚後,夫妻雙方當事人都能夠依靠其各自的資產、收入、以及工作能力在經濟上取得自立,那麼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該雙方當事人沒有在其婚前協議中約定由較為富裕一方配偶向對方較為貧困一方支付配偶贍養費,那麼法院也會認可該婚前協議的效力,判定該離婚案件中不存在關於配偶贍養費的問題。
 
但是,如果較為貧困一方配偶在離婚後經濟上無法自立,而雙方在婚前協定中又沒有約定配偶贍養費和財產分配,或所約定的配偶贍養費數額比較少,在這種情況下,美國大多數州的法院則會從較為貧困一方配偶的利益出發,要求對財產進行分配或授予較為貧困一方當事人獲得配偶贍養費的權利。但關於配偶贍養費的具體金額,美國各州又各有不同。在某些州,配偶贍養費的金額只要能夠足以維持較為貧困一方配偶的普通生活標準即可,也就是說,所支付的配偶贍養費只要能夠滿足較為貧困一方配偶的基本生活需求,使其不致于申請社會福利補助即可。公平起見,大多數州也會要求配偶贍養費的金額必須高於維持基本生活需求所需的標準。
 
有些州採取的衡量標準之一是“顯失公平”(Unconscionability),即雙方當事人在婚前協議中的約定極其苛刻或不公平、不合理。而關於“苛刻”、“不公平”、“不合理”的理解,有些州定義為在不受脅迫或誤解的情況下,只有非理智性的人才會接受。由於“顯失公平”的認定標準具有較強的主觀性,因此,不同的法院對此又通常會做出不同的理解。但是,如果法院判定某一份婚前協議“顯失公平”,那麼該婚前協議將無法執行。
 
因此,為避免法院裁定雙方所簽署的婚前協定顯失公平的情況發生,當事人在制訂婚前協議的時候,通常應包括一項“滑動條款”(Escalator Clause)和“逐步採用約定”(Phase-in Provision),即配偶贍養費的支付數額應根據夫妻雙方婚姻存續時間的長短或配偶贍養費支付方的資產或收入狀況的變化而進行相應的調整。也就是說,如果較為富裕一方配偶的資產在將來某一時間可能會急劇減少,或其收入能力會大大降低,那麼該方配偶可能就希望在婚前協議中設定“滑動條款”來保護自己的利益。如果婚前協議規定了其將來應該支付的具體的配偶贍養費數額,那麼該較為富裕一方配偶可能會要求增加一項條款說明,在任何情況下,其所需支付的配偶贍養費數額都不得超過其資產或收入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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