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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MM-003協議離婚(適用于全美50州)
相關問答
 
1.在美國,爭議性離婚是否佔據了離婚案件的絕大多數?
   不是。美國律師協會近年來的統計資料表明,大約95%以上的離婚案件都是以協定的方式完成的。通常,當事人雙方都能在財產債務的分割與承擔、子女監護與探視、子女撫養費以及配偶贍養費等問題上達成一致協定,有時協定的達成需借助律師或調解人的協助。之後,雙方將制定的離婚協議書提交給法官,如果協議符合公平公正合理的法定要求,法官便會認可該離婚協議書的效力,並准予離婚。
當然,也存在當事人雙方無法達成一致協定的情況,此時,他們可能會將爭議交由法院解決。並且,當事人一方也可能會指控另一方犯有過錯,從而要求離婚,但目前過錯離婚已非常少见。
2.我應該向哪個州提請離婚呢?
   通常情況下,應向夫妻一方居住的州提請離婚。如果夫妻一方最近剛剛移居它州,並希望能夠在新居住地所在州提請離婚,那麼在提請離婚前,其可能必須在該州居住一定期限或具有居所;如果夫妻一方是軍事人員且駐紮在其居所所在州外,通常情況下,其既可在居所所在州提請離婚,也可在駐紮地所在州提請離婚;如果夫妻一方是軍事人員且駐紮在國外,其通常應在居所所在州提請離婚。
3.什麼是“過錯離婚”(Fault Divorce)?在美國,是否所有州均認可“過錯離婚”?
   過錯離婚是指至少有一方配偶提請離婚,且能夠提出適當的證據證明對方配偶存在過錯,從而獲取法院離婚判決的模式。過錯離婚的理由一般為:
● 殘酷(Cruelty),造成對方配偶精神或身體上的痛苦;
● 通姦(Adultery);
● 遺棄配偶達一定時間;
● 夫妻一方因觸犯法律而被監禁達一定年限;
● 夫妻一方因自身問題而無法實施性行為,並在婚前隱瞞了該事實。
在美國,並非所有的州均認可過錯離婚,因為目前有大約15個州僅適用無過錯離婚,也就是說,在這些州,即使夫妻一方存在過錯,也無法通过过错离婚来解除婚姻关系。
4.法定分居是否存在一些稅務方面的便利?
   一般來說,法定分居的確存在著一些潛在的稅務便利。在夫妻法定分居期間,如果一方配偶向對方支付贍養費,那麼在進行納稅申報時,該支付贍養費一方配偶便可從其收入中扣除所支付的贍養費數額,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該配偶的個人所得稅的稅率較對方配偶高,那麼便可因此而減少雙方的綜合稅務負擔。但無論是怎樣的情況,這種方式在減少支付贍養費一方配偶的納稅額的同時,對方配偶則需要交納較多的納稅額,因為,其必須將所獲得的贍養費作為其個人收入進行納稅申報。
值得注意的是,夫妻雙方當事人必須依據雙方簽署的書面協議或法院下達的命令进行法定分居并支付赡养费,否则将不适用该税务方面的便利。
5.在離婚程式進行過程中,哪一方配偶可在家庭住宅繼續居住?
   如果夫妻雙方擁有未成年子女,那麼與其子女相處時間較長、或主要照顧其子女一方配偶將取得與其子女共同居住在家庭住宅裏的權利。但如果夫妻雙方沒有未成年子女,且該住宅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那麼該方配偶完全有權要求對方搬離該住宅。
但如果夫妻雙方沒有未成年子女,且該住宅為夫妻雙方共同所有,那麼問題就有點複雜。首先,夫妻雙方均無權要求對方配偶搬離該住宅,如果一方以換鎖等方式禁止對方配偶在該住宅居住,那麼對方配偶完全有權要求員警予以協助。在這種情況下,除非夫妻一方證明存在家庭暴力並取得了法院下達的禁止令,否則无法要求对方配偶离开该住宅。
但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夫妻一方为使对方配偶搬离该住宅而向法官谎称存在家庭暴力,那么该配偶则可能会被要求搬离住宅,同时在接下来的离婚程序中,其也可能会处于不利地位。
6.離婚時,法院在怎樣的情況下會授予夫妻一方配偶贍養費?
   過去,法院通常會要求男方向女方支付贍養費,直至女方再婚或夫妻一方死亡;而今,配偶贍養費的授予與否完全取決於夫妻一方的生活需求以及對方配偶的支付能力。雖然在大多數情況下,仍然是男方向女方支付贍養費,但有時候,也可能是經濟比較寬裕的女方向生活無法自立的男方支付贍養費。值得注意的是,支付贍養費一方配偶可將其所支付的贍養費數額從其個人收入中減除後再進行納稅申報,而對方接受贍養費一方則必須對這些贍養費進行納稅申報。
7.我是否可以通過離婚程式恢復我的婚前曾用名?
   可以。有些州的離婚申請書中就有關於恢復曾用名的相關內容,如果你居住在這些州,那麼你就可以直接在離婚申請書直接提出該項請求;而有些州則有專門的申請變更姓名的法定表格,在這些州,你可以將申請變更姓名的表格附於離婚申請書之後一起提交給法院。
8.在離婚程式中,必須進行調解嗎?
   是否需要進行調解與你提請離婚所在法院的規定有關,但在大多數情況下,在你們將關於子女監護與探視的爭議問題交由法院判決之前,法院一般都會要求父母雙方參加調解。
9.我與配偶離婚,在子女監護與探視的問題上,我們是否必須制定書面協議?
   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父母雙方必須有一方承擔撫養子女的責任,同時,父母雙方對其子女監護權的任何修改或變更也必須由法律來裁定。因此,如果父母雙方將來對子女監護協議的任何修改或變更都必須通知法院,請求法院予以批准。但在實際生活中,父母雙方往往會忽略這一點,致使法院無從瞭解子女監護協定的變動,最終將影響父母雙方所達成的口頭協定的效力。
10.法院在決定子女監護權時,通常會考慮哪些因素?
   法院在確定子女監護權的歸屬時,通常將“子女最大利益”作為衡量的最高標準,其中所需考慮的因素包括:
● 子女的年齡、性別、精神和身體健康狀況;
● 父母雙方各自的精神狀態和身體健康狀況;
● 父母雙方各自的生活方式以及其他社會因素,包括子女是否會被動吸煙;
● 是否存在虐待子女的記錄;
● 父母雙方各自與子女之間的感情維繫,以及父母雙方各自能夠給予子女的引導能力;
● 父母雙方各自為子女提供衣、食、住以及醫療保健條件的能力;
● 子女已經建立起來的生活模式(如學校、住所、社區、宗教组织等);
● 子女当前所接受教育的质量;
● 如果该子女达到一定年龄(通常为12岁或以上),则还要考虑子女的优先选择;
● 父母双方各自鼓励子女与对方进行交流和接触的能力和意愿。
11.在與配偶提請離婚之前,我由於某些原因而獨自搬離了家庭,請問,這是否會對我獲得子女監護權造成不利影響?
   是的。無論你是因為什麼原因而離開家庭住宅,如為躲避危險或是處於極度不如意的境況,但你捨棄子女而自己單獨離開的行為的確是不明智的行為,而這必將成為你獲得子女監護權的一個障礙。
12.母親是否較父親更容易獲得對子女的監護權?
   過去,大多數州均規定,夫妻雙方離婚時,其幼年子女的監護權必須授予母親。但是現在,大多數已明確否決了該規則,有的甚至直接規定父母雙方對子女監護權的獲取享有同等的權利,同時還要求法院應根據子女最大利益原則來確定子女監護權的歸屬,而與父母雙方的性別無關。
而在實際生活中,大多數的離異父母都同意在夫妻分居或離婚後由女方獲取子女監護權,而男方則行使合理的探視權,發生這種狀況的原因有時是因為男方認為女方可能會獲得監護權,或者認為女方會據理力爭地要求子女監護權。而在有些情況下,父母雙方和平協商的結果可能是女方将具有较多的时间来照料子女生活。
13.我與妻子由於感情破裂,可能會離婚,如果我們的兒子想要跟我一起住,請問法官是否會尊重或考慮他的這一意願呢?
   通常情況下,法官在確定子女監護權的歸屬時會將“子女最大利益”作為其判斷的依據,同時也會參考一系列的特定因素,其中就包含有子女本身的優先選擇。但子女的優先選擇僅僅是諸多考慮因素之一,並非最重要的因素。
如果你的兒子已經達到足夠的年齡,心智已足夠成熟,具有足夠的能力對此事作出抉擇,並且能夠清楚地闡明其決定和意願,那麼法官會認真聽取並考慮其選擇。另外,要想使法官採納子女的選擇,你的兒子還需具備一個能夠令人信服的理由來證明自己的決擇。
目前,美國大多數州的法院都認為,年齡在14歲以上的孩子具備進行優先选择的条件,法官也会着重考虑其自身决定,但低于该年龄段的孩子的选择,法官一般不会予以考虑。
14.如果父母一方是同性戀,請問這是否會影響其獲得子女監護權或探視權?
   在有些州,如阿拉斯加、加州、哥倫比亞特區、新墨西哥以及賓夕法尼亞,父母的性取向問題本身並不會妨礙其獲得對子女的監護權或探視權。但事實上,即使是在上述這些州,同性戀父母一方也可能會被拒絕授予監護權或探視權,這是因為,在考慮子女最大利益時,法官可能會受其個人或社會偏見的影響,從而尋找同性戀一方父母的性取向問題以外的理由來拒絕其監護權或適當的探視權的要求。
15.如果我的健康狀況好于另一方父母,這是否表示我較有可能獲得對子女的監護權?
   如果你只是稍微比對方父母的健康狀況好一些,比如,你每天鍛煉身體,而對方則是睡懶覺,那麼法官可能會忽略這一點。但是,如果你比對方父母具有明顯的健康優勢,比如,他(她)患有嚴重的疾病或其他的慢性疾病,那麼法官在判決時可能會仔細考慮這一因素。
但這也並不就是說身體不健全的一方父母獲取子女監護權的權利會被自動撤銷。法官在考慮確定子女監護權的歸屬時,一方父母的殘疾僅僅是考慮因素之一,如果該殘疾一方父母完全能夠滿足子女的需求,可以為子女提供一個穩定舒適的居住環境,那麼其身體方面的殘疾並不會對監護權的歸屬造成任何影響。
另一方面,如果一方父母患有精神疾病,从而使得其照顾子女非常困难甚至根本不可能照顾子女,那么该方父母的这一状况当然会影响其获得子女监护权。但如果该方父母的这一精神疾病可以用药物或其它方法予以控制治疗,不会对照顾子女造成任何不利影响,那么这一状况也可能不会对子女监护权造成影响。
值得注意的是,在有些州,法官在确定子女监护权的归属时仍然会对父母一方的精神疾病抱有极大的偏见。
16.為取得對子女的監護權,我是否應該雇請專業人士對我與子女的關係進行一下評估?
   常有這種情況,父母一方為證明其與子女的關係良好而雇請心理學家來評估其與子女的關係狀況,但是,這筆開銷並不小,同時,也可能會陷入人們通常所說的“專家鬥爭”而無法脫身。所謂的“專家鬥爭”,也就是說,一方父母雇用一位心理學家來評估其與子女的關係,並將評估結果呈交上法庭,這種情況下,另一方父母必然也會隨之雇請一位心理學家來評估其與子女的關係,然後再將結果呈交法庭。這樣,在法官無法確定哪一份評估報告更為準確可信的情況下,法官又可能會特別指定專家來進行再次的評估,而且,由於這次是法院命令,因此根本無法拒絕。
這也就是说,在关于子女监护权的争议中,聘请专家对父母子女关系进行评估并非少见,但关键是当事人需要明确这种方式是否真的有效,它是否真的能够解决问题。
17.子女撫養費(Child Support)都包含了哪些內容?
   子女撫養費包含了子女生活所必需的所有經濟需求,這些“需求”包括子女的衣食住行、教育、醫療以及其他日常開銷,但也並不僅僅局限於這些方面。
在涉及子女撫養費的問題時,父母雙方通常會難於達成一致,其主要原因就在於法院所下達的子女撫養費命令都包含了哪些義務。要使當事人,特別是法院相信衣食住行、教育、醫療等屬於生活必須的範疇並不困難,但困難的是日常生活開銷的範疇應如何確定。
18.支付子女撫養費的責任是由法官來確定的嗎?
   這種觀點是絕對錯誤的。過去,子女撫養費的具體數額是由法官根據其自由裁量權來確定的,而今,美國各州均已制定了自己的“子女撫養費指導方針”(Child Support Guidelines),該方針規定了子女撫養費的適當數額以及計算子女撫養費的具體方式。
儘管法官在適用“子女撫養費指導方針”方面具有一定的靈活性,但法官卻必須注明其對該指導方針的偏離,並且在具體的子女撫養費聽證記錄中必須包含其偏離的理由。對於沒有任何根據的偏離,當事人可對其提起上訴,要求進行糾正。
19.當法院決定授予父母一方對子女的生活監護權(Physical Custody),而授予另一方父母以“合理時間和地點的探視權”時,將由誰來決定是否“合理”?
   通常,享有子女監護權一方父母擁有判斷是否“合理”的權利。但該方父母的這種權利有可能會被濫用,其結果往往是非監護一方父母只能獲得最小程度的探視權,而在某些案件中甚至引起非監護一方父母轉而求助法院,要求法院其強制執行其探視權,或對關於探視權的判決進行修改或變更。為避免這類問題的發生,現在許多法庭更傾向于要求父母雙方制定一個公正詳細的子女撫養計畫(Parenting Plan)(又稱為撫養協議,即Parenting Agreement),並在其中對非監護一方父母探視子女的時間安排以及父母雙方對於子女相關問題的決策权作出明确约定。
20.能否以失業或破產為由停止支付子女撫養費?
   如果你因失業或破產而無法按時足額支付子女撫養費,應立即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法院對子女撫養費的支付作出適當的調整。如果你在未經法院批准的情況下自行停止支付,那麼對方父母將有權採取法律措施,要求法院強制執行子女撫養費的支付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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