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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為生前信託選擇受託人(Trustees)
流覽次數:6259    添加時間:2005/7/1    來源:Jenny Lv

選擇初始受託人(initial trustees)

在所有的主要為了避免遺產認證或者為了財產管理而設立的生前信託中,設立人同時也被指定為受託人。如果是配偶聯合的生前信託(joint marital living trust),配偶雙方常常是共同受託人;在一方配偶死亡或者無能力時,另外一方就成為唯一受託人。

如果你不想使用這種模式,你就需要和律師協商一下。例如,只讓一方配偶作為配偶生前信託(marital living trust)的受託人,這會使事情變得複雜,和指定一個第三方作為受託人一樣,需要保持單獨的信託和稅務記錄以及控制受託人的決定力。同時,不要認為你必須要作為受託人,你可以指定一個比你有更多時間或知識的親戚或朋友,並且你可以在後來改變主意。

選擇繼任受託人(successor trustees)

在你設立信託時,除了指定你自己為受託人之外,你還應該指定一個繼任的受託人。由信託所決定,繼任受託人在你死後把信託財產分配給你的受益人,或者為一代或者幾代人繼續管理該信託。他/她在你無能力的情況下也可以接管信託的管理。

你應該選擇誰?繼任的受託人可能是信託的主要受益人,他/她有迅速有效地處理財產轉移的能力。不過,他/她也可以是你信任的任何人:一個親密的朋友,一個成年子女,你的配偶,你的律師,會計師或者公司受託人(corporate trustee)。

繼任受託人不一定是和你居住在同一個州的,但是如果是的話,通常就會更方便些。你應該考慮這個繼任者需要花費的時間和精力的多少,和他/她履行受託人義務以及與受益人打交道的能力。

指定共同的繼任受託人(co-successor trustees)會怎麼樣呢?當子女作為生前信託的受益人時,父母通常會選擇使他們成為平等的共同受益人,因此指定他們為共同的繼任受託人也是講得通的。但是,如果你擔心孩子們可能不會達成一致,這就不是一個好方法了。你可能不得不選擇一個孩子作為受託人,或者提出一種解決共同繼任者之間衝突的機制(比如仲裁)。無論如何,如果你擔心此類衝突的話要諮詢律師。

選擇家庭成員作為繼任受託人的利弊

很多人選擇家庭成員作為受託人。他們不收取費用,並且通常對信託的成功有個人利害關係。如果該家庭成員有能力處理所涉及到的經濟事務,有時間並感興趣,而且你不擔心如果把某個親屬指定為受託人會帶來家庭衝突,那麼對於小額或中等數額的信託來說,使用家庭成員會是一個好提議。

下面是選擇家庭成員的弊端:

缺乏專業知識(lack of expertise)。親戚通常都缺乏職業的信託專員所具備的經濟敏銳力,所以必須雇請專業的幫助。

死亡問題(mortality)。信託可以持續很多年。個人受託人會死亡,但是銀行不會死亡,如果合併,新公司將自動繼承其信託運營。

家庭衝突(family conflicts)。由受託人和受益人的關係所決定,家庭受託人在處理受益人想要什麼以及怎樣做才對受益人最好等方面會有一些問題。如果哥哥或姐姐作為其他家庭成員的受託人,同胞之間的爭鬥會使之很複雜。職業的管理人不會有這樣的壓力。

現在普遍採用的一個折中方法是選擇一個親屬作為受託人――並且雇請一個銀行或者投資公司作為獨立的投資顧問,而不是指定其作為共同受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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